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6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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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4 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长。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出境需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办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汇总如下:

  • 一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二是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的;

  • 三是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的;

  • 四是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人的。

同时,《办法》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内容。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提出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的具体情形。《办法》还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合规整改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附件为标准合同范本,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相关定义和基本要素、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合同义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相关救济,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并设计了个人信息出境说明、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两个附录。

此外,在《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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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2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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