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高新怎么办理,法律分析: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1.必传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利润表(上一年度利润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截止到申报前最近月份的利润表);
(4)真实性承诺函;
2.符合“科技创新型企业”条件和“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条件的,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以下3项资料(相关申报信息填0的无须上传相应资料):
(1)反映期末从业人员和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的材料,例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表、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科技活动人员(含部门职务等信息)的名单等;
(2)反映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的材料,例如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表、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
(3)反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的材料,例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符合“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条件的,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反映期末从业人员情况的材料,例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从业人员(含部门职务等信息)的名单等;
4.符合“科技型总部企业”条件的,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反映企业总部性质的组织架构资料。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对于符合“其他创新型企业”条件的,由分园管委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创新能力等出具推荐函报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企业按上述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线提交推荐函。